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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 留意稅率變動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規定也跟進修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暫繳申報時,如採用試算申報,首先要注意的重點就是,應以修正後稅率20%或18%,計算應納暫繳稅額。

107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期間,為今年9月1日至10月1日止。

國稅局官員說,公司可以有兩種選擇方式,除了可選擇以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之外,也可以採試算申報的方式,來處理。

國稅局官員強調,由於今年2月,已修正公布所得稅法,107年度營所稅稅率由原本的17%,向上調高為20%,不過,如果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適用稅率為18%,營利事業在採試算申報時,應注意適用稅率所出現的變動。

舉例來說,甲公司試算107年度前半年課稅所得為20萬元,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並未超過50萬元的門檻,因此,營業稅率以18%計,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36,000元。

而乙公司前半年課稅所得額則為40萬元,換算為全年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應適用20%稅率,計算應納暫繳稅額為80,000元。

台北國稅局提醒業者,公司107年度暫繳申報如採試算申報,計算暫繳稅額除了要注意適用20%或18%稅率之外,也要留意,必須是以換算後的「全年」課稅所得額,有無超過50萬元,作為為判斷的基準,而非只看前半年的數據。業者申報時不要弄錯。

北區國稅局指出,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等,否則不但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民營事業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稅款繳清證明書等,即予受理,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發現,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的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根據規定,在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等,即予受理者,屬民營事業,處1.5萬元以下罰鍰。

屬於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應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北區國稅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在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為違反規定而受罰。

避免錯開電子發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七大重點,主要包含: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等。

七大重點分別是:一、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以csv檔格式匯入開立電子發票系統,並建立檢核機制,以避免人工輸入錯誤及重複開立;二、每日檢視電子發票上傳結果,降低漏上傳的風險。

三、每年1、3、5、7、9及11月10日前,上傳上期空白未使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並確認上傳已開立(含作廢)發票數量加空白未使用發票數量等於當期領用發票數量。

四、每月(期)比對自有會計帳務系統與電子發票開立系統,確保電子發票資料與營業稅申報資料一致;五、勿開立無金額、或金額載明為零或負數電子發票。

六、B2C發票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B2B發票應於開立後七日內上傳;七、開立B2C發票營業人應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買受人以共通性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時,不得拒絕。